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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宁夏盘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段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盘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段春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民终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盘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李学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鹏、丁一凡,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祝永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栋、拓静,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春华,男,生于1967年6月,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初中文化,建筑从业者,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上诉人宁夏盘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6)宁0502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盘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2日撤回���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盘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夏盘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2元,减半收取7056元由上诉人宁夏盘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6元,上诉人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文普审判员  郭群杰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