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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威海锦泉贸易有限公司与威海福海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锦泉贸易有限公司,威海福海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锦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南小城村。被执行人威海福海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柳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锦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福海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2016年2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2016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环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秦宪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