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朝强与重庆市涪陵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强,重庆市涪陵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846号原告:杨朝强,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成军,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9847015B。法定代表人:孟伟建,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航,男,1977年2月8日出生,该学校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该学校办公室副主任,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受理原告杨朝强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福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杨朝强于2017年5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朝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朝强负担。审判员 袁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