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9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昆仑开关厂与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昆仑开关厂,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9055号原告:沈阳市昆仑开关厂。法定代表人:关永生,职务: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武,系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职务:董事长。被告:王春生。原告沈阳市昆仑开关厂与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昆仑开关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昆仑开关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昆仑开关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原告沈阳市昆仑开关厂承担。审判长 雷 雨审判员 马玉红审判员 王岩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