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卫东、杨红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杨红菊,尹子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红菊,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尹子昕,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沌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262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红菊、尹子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红菊、尹子昕65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