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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卫东、杨红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杨红菊,尹子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红菊,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尹子昕,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沌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262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红菊、尹子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红菊、尹子昕65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