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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姚孟云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孟云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111号原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孟云,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平江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孟云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湘0626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以姚孟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姚孟云不服,提出上诉。平江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孟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刑初430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姚孟云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孟云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孟云撤回上诉。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刑初4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喻蓓蓓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思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