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胜利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胜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898号原告: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汤头沟镇红山子村,机构代码69924896-5。法定代表人:边秀丽,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志金,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杨胜利,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隆化县汤头沟镇下京堂村**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国志,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11100115。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胜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德富审 判 员 宫秀明人民陪审员 李 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鹏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