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友兵与重庆新君安实业有限公司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兵,王萍,重庆新君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470号原告:黄友兵,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秋燕,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萍,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新君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0036N。法定代表人:张雪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兵与被告王萍、重庆新君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友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