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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凯豪车辆饰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凯豪车辆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73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市凯豪车辆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朱洲豪。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凯豪车辆饰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盎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 助理  林新宇书 记 员  伦志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