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吴小其与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其,朱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869号原告:吴小其,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朱XX,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吴小其与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小其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吴小其负担。审判员 殷祖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