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大江与陈国栋、黄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江,陈国栋,黄珍,吴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530号原告:朱大江,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吴春兰,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栋,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黄珍,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博,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江与被告陈国栋、黄珍、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大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大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朱大江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