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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115号原告李XX,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公司,地址:方山县方正街方山高中对面。负责人李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常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