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6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文青与吴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青,吴新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555号原告:李文青(曾用名李冬),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吴新胜,男,4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李文青与被告吴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文青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青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周炳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志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