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红亚与任水琴、樊帅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亚,任水琴,樊帅彬,刘俊峰,康红,杨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6481号原告:周红亚,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滔,男,禹州市夏都街道办事处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任水琴,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樊帅彬,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伟,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俊峰,男,1966男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康红,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国建,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周红亚与被告任水琴、樊帅彬、刘俊峰、康红、杨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期间原告变更诉状。原告周红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亚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原告周红亚承担。审 判 长 刘晓娟人民陪审员 张瑞瑞人民陪审员 毛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贺晓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