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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201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赵某(系上诉人赵某某之母),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秦川纹秀艺术教育研修学院纹秀师,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松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