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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施某某、袁某某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施某某,袁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4641号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被告施某某,男,汉族。被告袁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施某某、袁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施某某、袁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广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