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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翔、乔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翔,乔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翔,男,生于1987年10月12日,汉族,户籍登记地:内乡县。现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豪亚,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浩,男,生于1987年9月20日,汉族,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辽,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翔因与被上诉人乔浩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高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豪亚,被上诉人乔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上诉人高翔。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李路明审判员 尹双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方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