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369号原告: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工业大道北首。法定代表人:樊世才,董事长。被告: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金村。法定代表人:王明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