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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程玉真与贺志军、郭建江、王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真,郭建江,贺志军,王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153号原告:程玉真,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被告:郭建江,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七团。被告:贺志军,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五团。被告:王华俊,男,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五团。原告程玉真与被告郭建江、贺志军、王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程玉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玉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程玉真承担。审判员  穆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亮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