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杨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828号原告: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松木经开区金源路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元朝,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强明,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1: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2:陈奇峰,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元朝、被告杨强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勇、陈奇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水郴人民陪审员 李贵福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晓校对责任人:杨国志打印责任人: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