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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谈岩岩、董志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岩岩,董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53号之一申请人谈岩岩,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董志国,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谈岩岩与被申请人董志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53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谈岩岩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董志国银行存款11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