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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白世伟与重庆顺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世伟,重庆顺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世伟,男,汉族,1964年11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顺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新建路189号(现建新路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6B4E6R。上诉人白世伟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顺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白世伟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间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世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丹丹审判员  项江陵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