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尚众与陈明、赵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尚众,陈明,赵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158号原告:孙尚众,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明,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啓云,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孙尚众诉被告陈明、赵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孙尚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尚众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尚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尚众负担。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