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平、彭尔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彭尔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彭尔良。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李平与彭尔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彭尔良应支付申请人李平案款180825.0元,承担执行费2612.37元。被执行人彭尔良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尔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尔良有可被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无法继续,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未执行到位的款项,被执行人彭尔良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石柱审判员 黄亚南审判员 邱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鲍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