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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姜杰范与吉林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8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姜杰范与被执行人吉林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珲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珲劳人仲裁字(2015)20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职权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4440元,申请执行费267元,共计2470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自动履行交纳经济补偿金24440元及申请执行费267元的义务。我院已于2017年4月27日将经济补偿金2444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杰范。本院认为,珲劳人仲裁字(2015)201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姜杰范基于珲劳人仲裁字(2015)201号裁决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珲春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4执恢81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