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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锡金、骆焕章与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金,骆焕章,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60号申请人:陈锡金。申请人:骆焕章。被申请人: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云,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嘉东,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锡金、骆焕章与被申请人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锡金、骆焕章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梦云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锡金、骆焕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李梦云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锡金、骆焕章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