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777号原告:宋某,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吕某,女,1985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本案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孙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春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