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超与零英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零英彪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3702号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零英彪,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告杨超与被告零英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销了对淘宝网的起诉。原告杨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零英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零英彪退还原告所购食品价款人民币2,760元;二、被告零英彪赔偿原告所付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27,600元;三、淘宝网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称收货后因发现是假货,故申请退款,现原告已收到发还的货款,故放弃第一项诉请,亦不再要求淘宝网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原告使用淘宝会员名“yangchaosz”在淘宝购物网站“东盟零食府”(ID:乐乐bill22)购买菲律宾进口7D芒果干,共400袋,价款2,760元。原告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确为进口食品,其中文标签标注品名:7D芒果干,净含量:100克,国内总经销商:广州市奇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新公司)。但被告未能提供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经奇新公司鉴定为假货。经淘宝网披露商家信息,上述网店为零英彪注册并经营。被告零英彪以注册会员名“乐乐bill22”在淘宝网开设网店,销售假冒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请求被告退一赔十。被告零英彪书面辩称,被告是一名毕业两年多的学生,自2016年5月开始经营淘宝店,主营干货类,直至被原告起诉,才得知因自己的疏忽加上没有经验,从供货商处拿到了假货并在网上售卖。被告为自己的行为感到自责,希望法院能酌情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超使用淘宝会员名“yangchaosz”,于2017年3月1日通过淘宝网,向店铺名为“东盟零食府”,会员名为“乐乐bill22”的淘宝卖家购买菲律宾进口7D芒果干400袋,价款2,760元。芒果干中文标签标注品名:7D芒果干,净含量:100克,国内总经销商:奇新公司。原告收货后将其中一袋食品交由奇新公司进行鉴定。2017年3月7日,奇新公司出具鉴定书,称送检样品为来源不明的假货,该公司并无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的批次。原告随后申请退款,2017年3月15日,原告收到货款2,760元。原、被告就涉案货物进行沟通,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经淘宝网披露,会员名为“乐乐bill22”的认证人为零英彪。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邮箱截图、交易快照、订单详情、产品图片、旺旺聊天记录、产品实物、鉴定书、淘宝维权页面打印件,淘宝网提供的公证书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审核并予以确认。审理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货物当场开箱,箱内货物生产批次为2016年12月16日和2017年2月15日。本院认为,零英彪系“东盟零食府”(ID:乐乐bill22)的经营者,零英彪应对其商铺内所经营的产品依法承担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本案被告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且经总经销商的鉴定,送检样品为来源不明的假货,被告也自认本案系争产品为假货。作为淘宝网商户经营者对此应当知情,故原告认为被告零英彪作为经营者在网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原告所付价款的十倍作为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零英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零英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超赔偿金27,600元;原告杨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零英彪菲律宾进口7D芒果干400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被告零英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