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向东与黄永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东,黄永利,李向东,黄永利,李向东,黄永利,李向东,黄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向东,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黄永利,男,汉族,1968年8月3日生,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向东申请执行黄永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153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