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店桥、汪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店桥,汪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高店桥,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裘文斌,男,194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汪建峰,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高店桥与汪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汪建峰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汪建峰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2件,总标的约8万元。根据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76600元及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15元、执行费1049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4月1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汪建峰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高店桥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汪建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