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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0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游载斌,周维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0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12号2幢11楼。法定代表人黄彪。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成,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一号。法定代表人陈永联,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游载斌,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审第三人周维杰,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上诉人四川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游载斌、周维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案涉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存在实际施工人及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主体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2141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引千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赵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