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大俊与陈国平、张梦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俊,陈国平,张梦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080号原告:张大俊,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作良,砀山县朱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平,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梦董,女,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俊与被告陈国平、张梦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大俊负担。审判员 于 文 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