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卫星油脂加工厂诉哈尔滨市顺风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卫星油脂加工厂,哈尔滨市顺风工贸有限公司,韩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499号原告哈尔滨市卫星油脂加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继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哲,黑龙江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顺风工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法定代理人赵伟,职务经理。第三人韩博,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其他身源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卫星油脂加工厂与被告哈尔滨市顺风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卫星油脂加工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卫星油脂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卫星油脂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卫星油脂加工厂负担。审 判 长 刘秀英审 判 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