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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文生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275号起诉人:刘文生,男,1947年1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2017年4月27日,本院收到刘文生起诉状。起诉人刘文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起诉人山西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白家庄新农村建设工程补充条款》无效;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理由是:起诉人借用被起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变更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9月19日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被起诉人山西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白家庄新农村建设工程补充条款》,约定由被起诉人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起诉人山西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白家庄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一区、二区。其中,由起诉人实际承建该项目二区的3#楼和6#楼。签订合同后,起诉人按照约定自行出资交付了合同履行保证金、工人工资保证金等,后起诉人垫资开始施工,2012年底原告所实际承建的二区3#楼和6#楼工程如期竣工。之后被起诉人山西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屋全部出售,到2013年底业主已全部入住。从2011年被起诉人山西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续给起诉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基于挂靠关系,只能将工程款先付至被起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然后被起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扣除了借用资质管理费及其企业应缴税费后,剩余工程款由起诉人领取,截止到目前为止,被起诉人山西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拖欠起诉人几百万元工程款,起诉人虽多次主张,但被起诉人山西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以合同的签订主体不是起诉人为由拒绝支付。起诉人认为,白煜小区二区3#楼和6#楼起诉人为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起诉人借用被起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与被起诉人山西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起诉人就工程款事宜与被起诉人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人刘文生借用被起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被起诉人山西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讼争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白家庄新农村建设工程补充条款》,起诉人遂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如期竣工,合同已实际履行。现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合同及补充条款无效,必然会导致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后果,即会涉及合同的债权债务解决的实质问题,本案讼争的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标的额为68960430元,已超过我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文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