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高有与陈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有,陈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441号原告高有,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陈亚平,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与被告陈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高有负担。审判长 赵宝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耿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