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365号原告:吴某,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赵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顺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