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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365号原告:吴某,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赵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顺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