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缪福良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缪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19号海逸豪庭36、3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47858849。法定代表人:彭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缪福良,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执行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缪福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民终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缪福良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公园道支行20×××20账户上的存款2346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