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雷某与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武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745号原告雷某。被告武某。委托代理人孙新,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秦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