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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雷某与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武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745号原告雷某。被告武某。委托代理人孙新,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秦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