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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辖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忠和、周启模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忠和,周启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辖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忠和,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启模,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章忠和因与被上诉人周启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从上诉人的实际事实和相关证据看,上诉人从1992年开始到目前,一直常住于江西省,并从事经营活动。上诉人接收被上诉人的借款也是江西省所开设的银行卡,支付利息从江西省银行汇款支付。因此,从本案事实依据,无论事实还是法律上均应由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戎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