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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郭文信与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信,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郭文信,男,1971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包万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文信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5097.27元及补缴保险,执行费222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焦正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