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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鱼执字第4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怀章、程庆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怀章,程庆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鱼执字第4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怀章,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执行人程庆保,男,1952年8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03)鱼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程庆保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63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继续冻结该账户的存款3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程庆保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谷亭支行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