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著作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13号申请保全人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300-9号文化大厦B座1008室。法定代表人马湘云,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上海天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269号5号楼2623室。法定代表人高冬冬,该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北京艺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街88号B1-028室。法定代表人高冬冬,该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高冬冬,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上海天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艺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航天部机关人才集体。申请保全人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上海天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艺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高冬冬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保全人上海天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劵、股票、股权、基金等折合人民币3622119.77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东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魏紫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