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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佘思与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思,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佘思,女,汉族,1993年4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书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佘思与被执行人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39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39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强审判员  孙浩滨审判员  贺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侯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