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小玲与黎善其、李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善其,李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51号申请刘小玲被执行人黎善其。被执行人李美华。申请执行人刘小玲与被执行人黎善其、李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工作中,本院开展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退回;2、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黎善其、李美华名下有位于浏阳市天马路大通时代广场房产一处(权证号码715015136、715015137、与李水清共有,本院另案已查封)、位于浏阳市天马路浏金水岸小区13幢2201户、2202户二处(权证号码714000695、714000697,有抵押贷款240万元)、位于浏阳市天马路大通时代广场B#幢301、401户房产二处(权证号码715015136、715015129、301户有抵押贷款493万元,另案已查封,401户有抵押贷款527万元),位于浏阳市天马路大通时代广场B栋110户房产一处(预售证号2012-0062,合同编号20120062110,与XX星、李水清等八人共有)、有位于浏阳市金沙中路中央公园004幢2005户房产一处(权证号码712005232,有抵押贷款300万元),考虑案件标的、剩余价值等因素,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置以上房产;3、经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黎善其名下登记有2007年注册的佳乐牌小车一辆(车牌号码湘AF65**);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其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已就另案作出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十五日的决定。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