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209号起诉人孙亮,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生,住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起诉人孙亮与退休职工孙合泉系父子关系。孙合泉于2015年12月21日去世,生前就职于静海区台头镇三堡学校。依据政策应补发职工2015年工资10629元,起诉人多次找到静海区台头镇教育办公室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静海区台头镇教育办公室给付孙合泉2015年应补发的工资10629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孙亮所诉其父亲孙合泉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向其他机关申请解决,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员 胡炳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聪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法人和其他组织;(1)有明确的被告;(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理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告知原告起诉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