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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全成与任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成,任建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967号原告:张全成,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张家坡镇冯家圈村村民。被告:任建利,男,汉族,张家坡镇陈家沟村村民。原告张全成与被告任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张全成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咸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