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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庄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庄远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243号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536250。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庄远强,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庄远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冯 洁人民陪审员  包莲英人民陪审员  庄雪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吕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