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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宁城县小城子镇水泉村民委员会与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城县小城子镇水泉村民委员会,王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城县小城子镇水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小城子镇水泉村。法定代表人:梁某,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上诉人宁城县小城子镇水泉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宁城县小城子镇水泉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开庭传票,宁城县小城子镇水泉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5日收到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陈述未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案上诉人宁城县小城子镇水泉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京浩审判员  周振卿审判员  韩尚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