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6民初10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英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壹沙(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嘉佳卡通影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英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壹沙(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嘉佳卡通影视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播电视台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0082号原告:广州英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法定代表人:胡勇。委托代理人:舒芳、詹俊妮,均系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壹沙(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帅民。被告:广东嘉佳卡通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斌。被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被告:广东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张惠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英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壹沙(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嘉佳卡通影视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播电视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开具的受理通知书、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告知诉讼费缴纳情况后一直未缴纳。原告代理人于2017年4月27日电话表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请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英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永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孙毓萍书 记 员 杨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