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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与郑德辉、柯红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郑德辉,柯红玉,肖崇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985号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1580231063,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十方镇三角坪。负责人林荣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明,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职工。被告:郑德辉,男,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柯红玉,女,198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肖崇斌,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与被告郑德辉、柯红玉、肖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将借款本息还清,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以被告已将借款本息还清,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霖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 静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